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取得反馈信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评定学生学业、衡量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教学目标的重要方法。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限制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教育实习、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和教务处长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教学单位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条例、培养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教学部门主管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配合学院教务处做好期末考试安排工作,如:报送监考教师名单、协助检查监考情况、做好学生动员等。
第七条 期末考试院领导巡视,各部门处以上负责人担任考场负责考试人,填写考场情况并报教务处备案,部分处级干部直接安排进入考场监考,了解学生状况。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主管教学工作的副处长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考务管理
第八条 考试时间: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进行安排,期末停课复习和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的最后三周进行;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在次周或两周内安排考试。所有课程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1.期末各门课程的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单元,每个单元为两个小时。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每个考生至少30分钟(其中准备20分钟、口试10分钟)。
2.每门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协调排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3.术科课的考试分为技术考核(包括技评与达标)和理论考核,若学生技术考核或理论考核不及格,则该门课程为不及格。技术课程的技评与达标考核考试时间由开课所在系(部)、教研室按照考试大纲安排和组织实施。成立考评小组,实行考教分离,并严格按照学院制定的技术课程考试评分及达标标准进行考核。术科理论课的考试可由各系(部)、教研室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和本课程教学大纲中的规定,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实验作业等各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 考场安排:
1.主要按照以自然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考试期间,由教务处提前30分钟公布各考场的具体情况,学生进入考场。
3.术科课的考场由承担教学任务的部门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并通知所有学生。
4.若部分课程在考核中对考场有特殊要求,由开课单位提前与教务处协调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重新安排并实施。
第十条 监考:
1.所有考试均安排专人负责监考。期末统一进行的考试其监考人员由教师和行政人员担任。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30人以上的考场,应有2—4人监考。术科技评与达标考核以及随堂进行的考试(考查)的监考人员由开课部门所在系(部)负责安排。
2.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用人计划及分配名额由教务处统筹制订,各系、部、处主管领导负责选派本部门的监考人员,并通过系、部、处办公室向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3.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领导有责任到考试现场巡查和监督考试情况。
4.各学生办公室老师要负责巡查学生考试情况,并强调其考场纪律。
5.各任课教师或本教研室负责人要承担监考任务(以教务处安排为准)并查看本门课程的试卷以及学生答题的情况。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对待试卷规范管理,并且严格按照要求上交试卷。
1.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各教研室按照教务处下发试卷标准格式调整好试卷后,在考试前五个工作日内交教务处印制。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评阅后的所有试卷(包括必修课、选修课)按上交试卷要求装订成册,交教务处登记封存,存期3年。
4.教务处、院督导组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阅卷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5.若学生需查阅试卷,经相关部门同意后请教研室指派任课教师与教务处联系后,由教务处安排老师一同到试卷库调阅试卷。
第四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包括理论考试、术科考试、实践能力测试。除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方式,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考试,考前一周教研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依据考试大纲从试题库中按规定抽取试题组成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原则上应组成两套试卷(一套为正式试卷,另一套为备用或作为补考、重修试卷使用)。
3.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考试和术科理论部分考核由教研室组织专人或主讲教师依据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其命题的数量为两套题,每套题的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应大致相当,不得雷同,同时需制定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4.每门课程考试试卷制作完成后应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于正式考试前五个工作日报送教务处印制,供考试使用。
第五章 成绩评定办法与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必修课考试的课程(包括术科的技评与达标等)均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百分制换算五级制的标准: 0-59分为不及格;60一69分为及格;70—79分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换算百分制的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不及格折为50分。获及格以上成绩将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考核成绩由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 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60%以上;平时成绩(包括其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阶段性测验、实验、实习成绩、出勤等)控制在40%以内。
第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统计结果应呈正态分布。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评阅试卷完成后,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对每门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成绩分析,并认真填写《成绩分析表》、《成绩登记表》,并再提交准确的成绩。
第十七条 考试不及格、缓考、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术科见习超过二分之一)、旷考和考试作弊等课程的成绩评定,分别按第六章办理。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名后报教务处备案(学分制学生的上报成绩要与网上成绩一致)。教务处将在所有成绩回收完后于次日下发各有关系(部)或在校园网站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至次学期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如: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成绩录入:非学分制学生成绩录入一律用电子表格(excel),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拷贝电子表格,然后各任课教师按照学科或术科成绩,准确登录入后交教务处一份、试卷封存一份、留教研室一份。如果有其他特殊情况,请在成绩的备注中说明。技术课程的理论或技术不及格学生直接记为0分,然后选择原因,如:“缺考”、“作弊”、“取消”、“理论”、“技术”等;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教务处网站查询本人成绩或所在系的辅导员处,以网站查询。学生成绩及其排名由所在系辅导员、系领导及相关评审组织掌握。评奖、评优、推荐入党等工作,以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生学习成绩为重要依据,必须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二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同意后转该门课程所在系(部)、室批准后指派教师和教务处教务员调阅试卷,若有更正,需填写《成绩更正表》,上报教务处。学生不得私自向教师或教研室查阅试卷和变更成绩。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随意对学生提分加分,否则将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缓考、补考、重修的管理与规定
第二十四条 缓考:考试期间确因公、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而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需办理缓考手续,因伤、病缓考须持有效医院(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具有结论性的证明。申请缓考的程序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阐明理由,经辅导员、任课教师、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得批准的缓考方为有效,每门课程只能办理一次缓考。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五条 补考: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在第一次考试中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后一学期的第二、三周进行。所有的课程只安排一次补考。因不及格参加补考的学生,并在备注栏内填写“补考”;因缓考参加补考的学生,所获得的成绩如实填写。
第二十六条 重修:因考试违纪、无故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只可参加重修;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术科见习超过二分之一)、补考仍未及格的学生将安排该门课程的重修。实行完全学分制学生重修安排在每学期第二十一周内完成;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重修安排在每学期的第二周和第十一周,重修考试成绩如实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重修”。
学分制学生补考与重修的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生补考与重修课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对待监考工作。对迟到、早退及缺席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凡统一安排的监考,必须按时到场履行其职责,对不参加监考的人员,一律按旷工论;若确有非常特殊的事情非请假不可,必须事前向所在系(部)和教研室请假后由系(部)、教研室重新安排监考人员,并及时报告教学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二十分钟达到教员休息室领取试卷,并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考前十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并安排和调整好考生座位。
第二十九条 每场考试在发考卷之前,都应认真地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并在监考中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第三十条 试卷下发后,监考人员应督促考生填好专业、级、班、姓名;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试卷印刷和文字不清楚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第三十一条 如有考生违反考场规则时,应立即予以制止和进行现场处理后及时填写出书面报告送交教务处处理。教师有权对有违纪现象的考生调换坐位,并予以警告。若该考生再次出现违纪,可以没收其考卷,并责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衣着整洁,严禁穿拖鞋(包括无后帮的休闲鞋)、背心(女教师不得穿过短的裙服及露背、脐、腰的服装)进入考场。监考工作应严肃认真,但态度要和蔼;严禁在监考过程中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严禁在考场内吸烟、看书、看报以及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走廊上与其他监考人员进行交谈,影响学生考试。
第三十三条 考试时间过半和考试终场前十分钟,应分别口头向学生报时一次;考试终场铃响后,应叫学生停笔起立,检查试卷是否齐备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考试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收考卷后要让学生在交卷登记表上签名;试卷收齐后,应进行清理,查看试卷份数是否与参加考试学生人数一致,并在交卷登记表上签名,然后将试卷交该课程所属教研室。
第三十四条 监考时要分工负责,一人负责注视全场情况,其余人员要随时来回巡视,尽其监考职责。
第八章 考试规则
第三十五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若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在每门课程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考桌上。只能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直尺、三角板、橡皮擦等,不准带书包、各种垫板或任何书籍、报纸、纸张及一切可能储存、传输考试信息的电子设备和电子通讯工具。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衣着整洁,严禁穿拖鞋(包括无后帮的休闲鞋)、背心(女生不得穿过短的裙服及露背、脐、腰的服装)进入考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在得到试卷后,应先将自己所在系、级、班、姓名、学号填写在规定的地方,并检查试卷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有无破损。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第三十八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退出考场。
第三十九条 考生答卷,除作图用铅笔外,只能用蓝(黑)色墨水(芯)笔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书写,字迹要清楚,若需在试卷最后的空页上答题,必须注明试题番号,不允许将答题内容答在草稿纸上。
第四十条 考生对试卷有疑难时,若不涉及试题内容,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若因病不能坚持考试,可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后,方可离位。
第四十一条 考场内保持肃静,考生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卷,完成答卷后按前后顺序整理好试卷,经监考员检查后交卷,并在交卷签名表上签名后方能退出考场,考生退出考场后不准返回考场,也不准在考场周围逗留或谈论。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终止信号铃响,考生应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交卷并签名,不能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第四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准向其他考生作暗示,不准偷看、夹带、代考,不准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接答案或交换试卷。对违犯上述规则的考生,给予违纪或作弊处理;对扰乱考试秩序者,取消考试资格;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机关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论文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四十七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违纪登记表》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由考场负责人签名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进行处理。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违纪登记表》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及考务工作组核实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及时通报并将有关材料转学生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问题,依照《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应严格按照《四川体育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教学部门可依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